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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潍政发[2010]34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5.关于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26.关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27.关于组织领导。各级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镇(街)领导干部每半月一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8.关于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镇(街)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9.关于企业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及省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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