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交通局)
11.关于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煤炭冶金行办、市质监局、市旅游局)
12.关于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13.关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14.关于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履职情况,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