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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潍政发[2010]34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4.关于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建设,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煤炭冶金行办、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海渔局)

  5.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6.关于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潍坊海事处、市水利局、市海渔局)

  7.关于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局、市海渔局、潍坊海事处、市煤炭冶金行办、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

  8.关于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9.关于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工作规范。化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化工建材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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