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完成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7〕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对省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运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对党委、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三)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