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卫生局(挂枣庄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六)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