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扬州港江都港区圣容作业区3#、4#、5#通用泊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苏水管〔2010〕182号)
扬州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转报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港区通用泊位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扬水发[2009]252号)经我厅核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许可(长许可[2010]117号),同意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在长江扬中河段太平洲左汊左岸、淮河入江水道三江营河口下游约2.5公里处建设扬州港江都港区圣容作业区3#、4#、5#通用泊位工程,核定使用长江岸线720米。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建工程陆域布置应符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道路与江堤衔接段设计、堤顶道路加固、岸坡处理及防护、陆域布置方案等报经你局审定,并经你局对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要求,负责对豆桥港和东大站高排涵入江口监测及维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所利用岸段长江防 洪安全和拟建工程安全问题,积极关注河势变化,落实遭遇大洪水时的各项防洪措施。
三、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我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意见。工程完工后,你局应会同江都市水务局组织对项目的边界,建筑物坐标,占用岸线、堤防等长度和范围进行测量复核,对涉及河道堤防部分的工程组织专题验收,参加该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督促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备案。建设工程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请你局加强对项目工程的日常监管,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占用水利工程情况的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