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机构尚未建有试卷保密室的,须租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试卷保管场所保管试卷。
第十七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等情况进行核对,清点检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单位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除机要员外,试卷接收单位参与试卷交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对试卷交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试卷接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立即将试卷接收情况书面报上一级考试考务机构。
第十八条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试卷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时分别向考区考务工作办公室及考点考试考务机构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会客、吸烟、饮酒;
(二)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系;
(三)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五)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门锁密码;
(六)不得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保密室。
第二十条 考试前试卷在考点保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第四章 试卷领取、分发、使用、回收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节,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的监控设施。
考点考试考务机构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场考试开考前2小时,考点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保密室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试卷保密室运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考场试卷保管室应配备2人以上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