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它单位运送试卷的,应当事先审查运送单位的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并与其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发送各考点。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试卷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车运送的,应当采用密封式汽车。单车运送时3人以上押运,两车以上运送时每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火车运送的,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2人以上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应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并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应报上一级考试考务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2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六)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同级兽医(畜牧兽医)部门、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及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章 试卷接收、保管
第十二条 省和各市考试考务机构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考试实施过程中,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题卡(答卷)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 省考试考务机构试卷保密的建设,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保密工作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各市考试考务机构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考试考务机构检查验收合格。
试卷保密室每次使用前,应对其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并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应建成钢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密码铁柜、报警器等设备设施。套间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外屋应能观察到内屋的情况;外屋供值班人员使用,内屋用于试卷存放。
第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应至少设置两道门锁,即外屋门锁和内屋防盗门锁,钥匙分别由2人掌管。
试卷应当使用密码铁柜存放。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