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兽医考〔2010〕2号)
各市州兽医(农牧、畜牧兽医)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农业部《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制定了《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农业部《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兽医(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兽医(畜牧兽医)部门、保密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第五条 省农牧厅成立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