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九月)
随着我省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健全,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明显增加,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2010〕91号纪要精神,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达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明确功能定位原则。建立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职责分工,严格界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依法执业。
因地制宜原则。以优化本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络。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快卫生技术人才培养。
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