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一。公办幼儿园可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价格。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幼儿园自定价格;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定价格。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公办幼儿园根据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本园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根据规定制定价格后,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幼儿园申请审批或备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育教育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按国家规定其他必须提取费用的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回报情况;
(三)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降低。
第八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成本支出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