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教〔2010〕123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教育收费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指0-3岁幼儿入托,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 “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