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明晰国有产权。县级以上水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国家投资的集中供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拍卖或转让。
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水井、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农户所有。
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各投资人所有。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进一步落实管护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
(一)集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县(区)水务部门可组建供水总站或委托原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水保站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三)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四)股份制公司或个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股份制或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供水站的经营和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
水利部制定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设置岗位、核定人员。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集中供水工程由有资质的供水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的资质由县级以上水务部门认证,经评审合格的,颁发《运行合格证书》。《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满3年后,认证部门对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新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办理《试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设计日供水能力1000m3以下(不含1000 m3)的供水管理单位资质由县级水务部门认证,设计日供水能力1000 m3以上的供水管理单位资质由市以上水务部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