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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三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已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在当天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可任选其一。一是,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二是,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在新家电送货到家,返还旧家电后再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准确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15日及30日(如遇公共假期则顺延至工作日报送)两次报网点所在地区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注册地在厦门市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对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在中标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

  2.单纯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年废旧物资经营额达1500万元以上;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家电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3.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应有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封闭式库房,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订有运输合同;

  5.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并建立规范的台账登记制度;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8.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9.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我市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具备回收企业招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提供库房的租赁协议或相关产权证明(有效期大于两年)

  6.回收企业承诺书;

  7.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8.商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须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9.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银行资信等级;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

  第二十一条 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应到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备案,区经贸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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