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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相关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区直事业单位执行机关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126号)精神,实施绩效工资后,除住房改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采暖补贴、离退休干部交通费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外,单位不得自行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标准继续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外,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生活性补贴、月度奖金等不再另行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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