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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合并发放。其中:基础津贴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执行相应等级标准(见附表);保留地区补贴按照宁财(综)发〔2007〕126号和宁财(综)发〔2008〕8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基础津贴总量+单位保留地区补贴总量。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3÷7-单位主要领导津贴总量。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银川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主要领导不执行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由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在核定的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津贴总量=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1.8×单位主要领导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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