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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10号)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银川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复,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按照宁人社发〔2009〕472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参考义务教育学校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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