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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修改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8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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