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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建设管理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8.烟花爆竹。⑴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⑵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烟花办,市交通委、安监局、贸发局、工商局、供销社、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⑴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⑵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贸发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10.冶金。⑴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⑵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⑶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牵头单位:市经发局,市市政园林局、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三、方法步骤

  ㈠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8月18日前,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㈡实施联合执法。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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