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⑴非法占地违章抢建的;⑵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包括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施工的;⑶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⑷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牵头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交通委、行政执法局、重点办等部门配合。
4.危险化学品。⑴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⑵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⑶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5.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⑴在厦金海域非法航行、运输的船舶,在航道上违法捕捞和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港口局等部门配合)。⑵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等部门配合)。⑶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等部门配合)。
6.消防安全。⑴“三合一”、“多合一”场所;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⑶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⑷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贸发局、建设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7.特种设备。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⑵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⑶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⑹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⑺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⑻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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