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象范围、时间要求及内容
对象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2010年8月13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重点内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㈠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㈡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⑴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厦门电业局配合);⑵打击福厦高速铁路沿线已关闭矿山的非法开采行为,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房产局、公安局、厦门电业局配合);⑶打击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期间,进行生产行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2.道路交通。⑴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⑵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⑶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按道行驶的,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非法营运土方车、非法运送学生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委、建设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高速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