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新出[2010]37号)
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履行好印刷业监督管理职责,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行政许可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的类别
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和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等5类印刷企业。
二、印刷企业的设立
1.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3. 《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表述一致。
三、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1.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均须按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2.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再由审核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