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增省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窗口办事项目的函
(皖新出函[2010]6号)
省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109号),近期,我局与文化厅正式办理了音像制品管理工作的交接。
从即日起,我局新增“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设立中外合作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初审”2个行政审批项目,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办理。
专此函告。
附件:1、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项目内容
2、设立中外合作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初审项目内容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附件1: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
依据:1、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109号),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