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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农机管理服务站”修改为“农业服务机构”。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农机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六条中的“计划主管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该条表述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并组织实施。”

  删去第四十八条。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2.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征用”改为“征收”。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四章章名中的“占用”、“临时占用”改为“征用”。

  13.将《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4.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条中的“征用”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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