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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

  7.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中的“旅游区(点)”修改为“旅游景区”。

  第三十七条中的“门市部”修改为“服务网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规定缴存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的服务网点不缴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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