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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加快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能源推广等综合治理措施,使整治后的村镇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环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农民素质整体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推动全市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新道路。

  三、考核实施

  (一)考核依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部署等。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的部分乡镇、村﹙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确定﹚。

  (三)考核内容:《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确定的相关内容。

  (四)考核办法:在各(县)市、区自查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委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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