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