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台湾地区广告从业人员在厦门登记设立工作室,允许其从事媒体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
允许在厦投资的台湾地区广告企业参与厦门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资源有偿使用竞拍活动。
(十)深化对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建设
拓展厦台两地消费维权组织交流协作的深度和广度,定期组织两岸消费维权论坛,逐步实现消费资讯和维权资源共享。充分发挥“12315闽南语专线”为台胞服务的功能,快速解决涉台消费投诉和纠纷。建立健全厦台两地消费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消费纠纷相互通报、协作调处、交流互访等制度。
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十一)服务保障我市打造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中心
允许企业以“服务外包”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对企业申请“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承接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在线外包服务、离岸外包业务”等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登记,但经营范围表述具体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
(十二)鼓励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业
申办从事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服务的,工商部门可以核准体现非银行金融服务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并可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办理筹建登记。
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以凭国家商务部列入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办理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租赁活动”。
(十三)配合做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
主动介入,积极开展对广电、电信企业的购并重组的登记前行政指导;加强部门沟通,会同广电、通信等部门破解涉及三网融合企业的前置许可和登记难题;对申请从事多媒体电视、手机电视、手机动漫、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涉及电信、互联网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允许在取得前置许可前办理企业筹建登记。
(十四)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以“**基金”或“**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放宽到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原则上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