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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岛外各区局受理50㎡以下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审请。

  (五)鼓励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

  支持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登记。“村改居”社区成员可以凭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的关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改制实施方案、组织章程、成员名单的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事宜。

  已注册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出资人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积极推动两岸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服务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厦投资注册

  鼓励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来厦投资设立企业,对其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免于公证。

  引导台湾地区从事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投资者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企业,引导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引导从事电脑服务业、科学与工程研发业、会议服务业、专业设计服务业的投资者设立一般合伙企业。

  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对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允许首期出资延长到6个月。

  (七)放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限制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和限制经营事项外,台湾居民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境内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定由各区工商局办理登记。

  (八)深化海峡两岸商标界的交流合作

  依法加强对台湾地区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促成台资企业发展壮大。

  搭建对台商标交流平台,推动两岸商标界的交流互动。鼓励和支持商标中介机构拓展对台业务,为厦门企业到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

  (九)支持台湾地区广告业来厦投资

  鼓励台湾地区广告企业参与厦门广告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厦门广告产业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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