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全面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省政府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建设
(一)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
授予各区工商局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下内资企业的登记权限;各区政府招商引资或重大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依申请个案授权辖区工商局登记。
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新设分支机构一律下放由各区工商局登记。
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岛外各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授权所在地区工商局直接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相关事务。
(二)减免注册年检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暂停征收台港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用。
(三)放宽企业登记设立条件
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控股3家以上控股子企业,集团成员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的,可以设立企业集团。
积极协助在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中国”或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冠“中国”或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申请。
(四)简化户外广告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