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四条 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