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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县级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县级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扶持县级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闽政办〔2010〕2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扶持县级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的方案
(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巩固老干部思想文化阵地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建设扶持力度,全面提升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研究的意见,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立足长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计划。到 2012 年,全省各县(市、区) 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力求做到场所相对宽裕,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目标。

  各县(市、区)本级新建、扩建的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其中老年大学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满足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需求同时,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二、补助对象

  省级重点扶持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33个财政困难县(市、区),其中,需要新建、扩建的有21个县(市、区),需要改造的有12个县(市、区)。同时,对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总建筑面积不足 2000 平方米,需要新建、扩建或改造的 12 个非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的支持。

  三、补助标准

  县(市、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无偿提供。地面以上项目建设的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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