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加强供热计量改革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月-4月):摸底调查、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出台相关政策、落实启动资金。
  (二)制定计划阶段(2010年4月-6月):制定、审批全年供热计量改造计划,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5年9月):2010年7月-10月,组织实施完成1000万㎡供热计量改革任务;2010年11月-2015年9月,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具体工作由市区两级住建、管理部门协调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供热单位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2月):2010年11月-12月,检查验收2010年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完成情况;2015年10月-12月,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明确改造路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公共建筑率先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居住建筑按计划落实项目逐年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原则,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二)强化建筑设计、工程施工阶段主体责任。对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随建筑一并设计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并将安装情况列入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内容。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安装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限令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强化竣工验收、房屋销售阶段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报请供热单位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安装的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进行查验把关。供热单位查验合格后,对供热计量装置加封保护、查表建档、入网供热。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文字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