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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现行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尽快编制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未完成以往安置计划的单位要继续完成。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方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并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主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继续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允许用人单位在计划指标内挑选70%的退役士兵到所在单位,30%由安置部门分配社会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功致残(5至8级)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晋民字〔2007〕26号)规定,做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和抗震救灾英雄事迹,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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