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100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州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州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全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州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州卫生局。
(五)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州卫生局。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责。
(七)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十)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职责。
(十一)增加干部保健工作职责。
(十二)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三)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