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全州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属在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矿山救护工作。
(五)承担全州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州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全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州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州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州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州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煤矿事故除外),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州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全州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州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全州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州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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