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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协助公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管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生活确有困难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以按规定向公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管中心发放、递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共有部分清册,公管中心应当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放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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