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九条 公管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公管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管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承租户的共同利益,业主、承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公管中心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 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协助公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