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0〕59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