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旅游业是关联与带动作用很强的综合性朝阳产业。我省历史悠久,山川秀美,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旅游业的独特优势。加快发展旅游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选择。为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满足广大群众物质和精神需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目标任务。全省要科学把握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这一战略定位。通过大作品展现、大集团运作、大景点支撑、大服务引领、大会展集聚,打造体现山西历史文化和地域特点的知名品牌,增强旅游业核心竞争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优旅游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旅游业市场化步伐,在全社会形成市场更加开放、服务功能更加齐备的发展氛围,实现旅游业跨越发展,提升山西对外形象。“十二五”期间,旅游业主要指标要保持快速增长,到2020年成为我省新兴支柱产业,规模、质量、效益达到全国上游水平。
二、科学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合理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适当增加旅游基础配套服务建设用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各设区的市、重点旅游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规划的编制及监督管理。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保护文物和自然资源,杜绝破坏性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加快旅游客运发展,构建安全快捷的航空、铁路、公路旅游客运网络体系,实现重点海内外旅游客源地到我省中心旅游城市直接通达,中心旅游城市到重点旅游景区便捷通达。交通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专线公路建设和管理,实行旅游客运与大型货运分道或分时段运营,为旅游车辆、自驾车旅游提供宽松的条件和优质的执法环境。旅游部门应当在重要自然旅游景区和旅游道路沿线建设自驾车营地和游客服务中心。各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观、服务功能区,构建辐射带动周边的旅游服务体系,发挥区域集散作用。省、市、县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增强旅游行业咨询服务功能。各有关部门、旅游景区、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安全设施建设和旅游突发事件救援设备,建立健全旅游应急体系和各类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