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江西保监局应当作出下列处理,并由信访工作部门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信访请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转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转送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对江西保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各保险机构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机构负责人批阅,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分析透彻、依据充分、结论性意见明确。
江西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机构信访处理报告进行回访检查。
对于信访投诉较多、信访事项处置不当的保险机构,江西保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江西保监局发现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督办并提出建议意见: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收到建议意见的保险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江西保监局书面说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未采纳建议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建议意见的保险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江西保监局信访工作部门可以要求其重新处理并书面说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及时向江西保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件升级。
第二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本单位的信访投诉工作处理规程,明确各类信访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全省保险业领导干部投诉热线接听日制度》、《江西保险业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实施意见》、《保险公司信访轮值制度》,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