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信访投诉信息系统,为保险消费者提出信访投诉事项、查询信访事项
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机构、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相应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的,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江西保监局应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江西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五)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江西保监局处理的;
(六)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七)反映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八)江西保监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江西保监局应当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