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检查和考核辖内保险机构的信访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信访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相关保险信访事项;
(九)协助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承办其他有关保险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信访投诉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人应作为信访工作的总责任人,亲自阅批信访投诉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作为信访工作联系人,切实抓好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将信访工作作为加强内控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着力点,纳入全局工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访工作情况纳入本公司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收、登记、办理、报告信访投诉事项;
(二)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工作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库;
(三)检查督促信访投诉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投诉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五)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本机构相关的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六)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各保险机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向社会公布本机构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与信访投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