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赣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管部,省、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信访工作,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局对原有的信访工作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江西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保险业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
保险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江西保险业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江西保险业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三)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互相协作、案结事了;
(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江西保监局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江西保监局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江西保监局要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