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职业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是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改革,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创举,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和《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委办发〔2006〕136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参加2010年或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及教育,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重点安置对象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转业士官、因战或因公四级以上伤残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长期在特别艰苦地区和岗位服役以及孤儿的接收安置对象,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7月31日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
1至4级残疾义务兵以及1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确保接收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和先进单位。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