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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珠府〔2010〕9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0年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为:

  (一)服现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

  (二)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及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三)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有关待遇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

  二、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改革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粤府〔2003〕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安置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金湾区、斗门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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