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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各地政府每年要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部署。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综合性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时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审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下属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企业自行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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