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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主要指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以及提升生活品质的实事。
  (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主要指就业与再就业、低保、扶贫、养老、助残等方面的实事。
  (三)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科技等方面的实事。
  (四)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主要指轨道交通、道路修建、市政设施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宜居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实事。
  (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主要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实事。

第四章 重要实事数量

  第七条 重要实事数量应根据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本市财力实际,每年一般不少于30件。重要实事内容要主题鲜明、表述精炼,内容相似的应尽量合并、避免重复,连续列入的重要实事项目要确保每年取得新的实效。

第五章 起草编制程序

  第八条 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程序分为征集意见阶段、起草编制阶段、审议确定阶段、正式公布阶段,主要包括征集建议、提出项目、修改完善、协调确认、征求意见、审议确定、正式公布等步骤。
  (一)征集建议。9月中旬,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发出通知,征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发函,征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
  (二)提出项目。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请各单位结合广大人民群众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拟办重要实事项目,并进行收集、汇总、筛选。
  (三)修改完善。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请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对拟办重要实事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核实资金、规划、土地等情况。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拟办重要实事项目的意见,同时征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
  (四)协调确认。将重要实事项目与市“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进行比对核实,同时请市政府秘书长召开协调会,对重要实事项目进行协调和确认。
  (五)征求意见。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审议确定。市“两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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