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建质安〔2010〕74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建质安〔2006〕820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根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设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包括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对工程建设相关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监控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日常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监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监控系统区域网的管理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受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中央及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