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疫。按照法定检疫标准、检疫项目、检疫方法,由法定的检疫人员实施检疫工作。产地检疫:根据平时疫病监测情况、免疫状态(查免疫证明)和健康检查,对离开饲养地的畜禽无论用途如何,去向如何,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做到病死畜禽、未经免疫畜禽不离开饲养场(户),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凭产地检疫证明进行现场健康检查,需经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查的,要提前进行,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场(厂、点)畜禽,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进行屠宰检疫,对患病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合格产品加盖国家统一规定的滚筒印章或针刺印章,出具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
(5)监督。
流通环节监督,在无疫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交界处主要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具体负责对出入区域的畜禽及其产品实行严格的查证验物、消毒工作,确保动物疫病不传入区域内。动物防疫案件查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配齐取证办案、交通工具、证据保存、执法工具,加强对免疫注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动物防疫各环节中发生的案件的监督查处,案件胜诉率达100%,以保证示范区具有良好的动物防疫运转环境。证章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实行专人管理,专库保管,专账记录,做到分类造册,账目清楚,要加大证章标志使用的监督,做到规范发放和填写;保证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证明出证率达到100%。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全面落实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许可制度,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
(6)无害化处理。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县境动物检疫、疫病监测和其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所污染的运载工具、包装材料、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或其他污染物,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在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疫情报告及处理制度。省、市、县、乡四级动物防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疫情报告的快报、月报、年报要及时、准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宣传和报导疫情。发生疫情后,严格按照各类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建立兽医处方制度。在无疫区内大型养殖场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凡需用药物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必须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根据处方进行用药,坚决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及超剂量或残留期内使用药物。
(9)人员培训。通过派出学习、邀请专家授课、印发培训材料等形式,对从事无疫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人员开展层级培训。培训重点内容:一是无疫区建设的标准、目标、内容及重要意义;二是口蹄疫的免疫技术规范、监测技术规范、应急处置原则以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疫情报告、疫情扑灭等各类技术规范;三是结合国际兽医卫生法典,对国际通行做法和惯例进行培训;四是结合农业部《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6部分96项内容进行培训,认真做好无疫区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技术软件建设。充分发挥官方兽医实验室、检疫监督手段等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建立健全信息、资料系统,实行科学化管理,档案化保存,免疫、检疫、监测、监督等,记录齐全,各种文件、规范、标准制度等登记造册,以备查审核。
(四)经费保障。
1.资金投入。
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在建设资金投入上,以同级财政支持同级项目建设为主,即:省级财政支持省本级无疫区建设,市县财政支持核心区及缓冲区市县建设。同时,多方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稳固、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无疫区硬件设施、软件管理方面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